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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稅唸學堂/同一社區買兩戶賣一戶 土增稅重購退稅過關 房地合一稅卻沒過

國稅局說,納稅人並不打算住在小戶房地,這從水電用度看,都是零,代表無居住事實。 圖片來源:Freepik.com
國稅局說,納稅人並不打算住在小戶房地,這從水電用度看,都是零,代表無居住事實。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本文共1374字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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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先生(化名)看中高雄仁武一個新建案,先買下一戶小的預售屋,快交屋時,又簽約買下另一戶大的,等交屋後,賣掉小的那戶。鄭先生以「先購後售」申請全額重購退稅,土地增值稅過關,不過,房地合一稅卻沒過,被核定應稅141萬多元。

鄭先生賣掉的小的那間,交屋到賣掉僅三個多月,國稅局以用水、用電度數低,認定沒有居住事實,「不是自住房地」。

鄭先生訴願指出,他由小換大,手中最終僅一戶。同樣是鼓勵自用住宅換屋,市稅處退了土地增值稅,國稅局卻不同意退稅,這不合理。

鄭先生的申訴,財政部聽到了,但同樣駁回。財政部官員指出,土增稅的重購退稅只要求設籍;房地合一作業要點中規定,自住房地要符合「設籍並居住」要件,鄭先生有設籍,但沒有居住。

持有期間三個多月,房地合一適用最高稅率45%。高雄仁武這兩年多房價大漲,鄭先生賺了314萬多元,被核定房地合一稅141萬3,559元。

沒裝冷氣水電用度低 認定無實際居住

晚近國稅局的調查較之前更為細緻。來看鄭先生買、賣房地的時間順序,這是國稅局會查的,據以判斷賣出房地是否「自住」。

109年6月12日,簽約買下高雄仁武區新建案一戶預售屋,總價735萬元。

111年12月3日,同一建案,簽約再買下一戶預售屋,這戶更大些,總價1,540萬元。

111年12月28日,向一家不動產公司索取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攜回審閱。

112年1月3日,小戶房地交屋,登記取得所有權。

112年1月5日,和不動產公司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委託銷售小戶房地。

112年1月27日,訂冷氣,送貨裝置地址為小戶房地。

112年3月25日(登記日),大戶房地交屋,登記取得所有權。

112年4月28日(登記日),賣出小戶房地,總價1,100萬元。

112年8月24日,完成冷氣安裝,安裝地址為大戶房地。早先變更了送貨地址,改送大戶房地。

高雄國稅局還查了水電及天然氣使用情形,在鄭先生持有期間112年1月3日至4月28日,兩期用水度數分別為0度及2度;三期用電度數分別為6度、40度及40度,皆為基本度數,此外,鄭先生也無天然氣申裝掛表紀錄等。

高雄國稅局指出,納稅人買了第二間較大戶房地後,向仲介拿契約書,小戶交屋有了所有權狀,旋即簽約委託銷售,「納稅人並不打算住在小戶房地這裡。」而從水電用度看,無居住事實。

鄭先生後來提出裝潢的報價單,指稱確有想住,已委託裝潢公司報價。國稅局去查裝潢公司,確認所訂的冷氣最終安裝在大戶房地。

「並居住」訂在作業要點中 財政部太嚴?

鄭先生指出,什麼叫自用住宅用地,土地稅法是直接規定在本法中。土地稅法第9條,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所得稅法的重購退稅規定在第14條之8,法條中只講「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什麼叫「自住房地」?是在房地合一稅的申報作業要點定義。「設籍並居住」是財政部訂的,並不是本法訂的。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對賣出住滿六年的自住房地有減免,給予10%的稅率和400萬免稅額。這一法條對自住房地有定義:「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重購退稅的自住房地定義雖規範在作業要點中,但與第14條之4是一致的。

鄭先生點出兩稅的定義差距,對納稅人造成困擾。不過,財政部並沒有要修改作業要點中自住房地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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