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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監委不得發函?監院:幕僚接獲檢舉可依規先行查調

本文共676字

中央社 記者游凱翔台北13日電

監察院今天表示,監院除憲法所定監察權,也是陽光四法執行機關,幕僚單位若接獲檢舉為釐清事實,可依規定發函進行查調先行程序,均屬依法行政;無論監委在任或前次出缺空窗期,均循一貫程序辦理,報導稱「無委員即不得發函」,顯屬誤解。

監察院下午透過新聞稿指出,針對近日外界對於監察委員就任前的查調先行程序、公務車輛換購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預算編列等質疑,監察院發布3點聲明並嚴正澄清。

監察院表示,第一,監察院除憲法所定監察職權外,亦為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陽光四法的法定執行機關。

監察院指出,在執行過程,幕僚單位若接獲檢舉為釐清事實,依「行政程序法」及利衝法等規定,發函進行查調先行程序,均屬依法行政。此作法符合利衝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民國96年6月13日函釋意旨,無論監委在任或前次出缺空窗期,亦均循此一貫程序辦理,報導所稱「無委員即不得發函」,顯屬誤解。

監察院表示,第二,監察院計有11輛公務車將於116年5月屆滿15年法定年限,依法應予汰換。為撙節公帑並響應節能減碳國家政策,採淘汰11輛、僅換購3輛電動車緊縮方案,車輛總數實質淨減8輛,屬「汰舊換新非擴編,而是實質縮編」,符合立法院調減公務車的決議。

監察院說明,第三,國家人權委員會相關預算均依「預算法」及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本於法定職責編列,各項經費早於上半年即依行政計畫完成編擬,並經嚴格管控審查後始送立法院審議;外界媒體報導指稱「監院狂編一億搞廢死」等情節,與事實完全不符,純屬無稽之談,特此澄清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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