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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議會今天交通局工作報告,針對槽化線壓線罰不罰爭議,議員朱正軒質詢表示,槽化線本身具有導引車流、區隔行車動線及維護路口安全的功能,經交通局及交通警察大隊針對交通部函釋召開協調會確認執法標準,壓觸槽化線不予開罰,但橫向跨越槽化線或整台車駛入槽化區域,則屬違規行為一定裁罰。
交通局長王銘德表示,針對跨越槽化線的定義、執法標準,交通部於今年7月22日已作出函示,交通局邀集法制處、警察局等就槽化已線違規舉發及裁罰的執行細節進行討論,槽化線在於引導車行,有維持交通安全及秩序的作用,請用路人確實依標線行駛。
朱正軒指出,依交通部函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2項第8款所稱「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其中「跨越」是指車輛之一部或全部,由標線一側跨越至另一側的行駛行為,至於個別案件仍由舉發機關依具體事實認定。
朱正軒也根據交通局與交通大隊協調會議結論,歸納出三點原則:
一、橫向跨越槽化線:開罰。
二、單側壓觸槽化線:不罰。
三、車輛整台駛入槽化區域:開罰。
依此原則,以機慢車來說,因車體較小,壓觸槽化線時通常會整台車進入槽化區域,屬於開罰的範疇。
朱正軒表示,交通執法最重要的是標準清楚、一致,不能讓民眾因為到底壓到算不算違規無所適從,也避免不同員警、不同案件出現認定落差。
朱正軒也提醒,「壓觸不罰」不代表鼓勵駕駛壓著槽化線行駛,槽化線本身具有導引車流、區隔行車動線及維護路口安全的功能,仍應依標線行駛。
朱正軒強調,市府除了要把執法標準講清楚,也應加強宣導,讓駕駛人知道「壓到不等於跨越,但跨過去就會挨罰」,用清楚規則取代模糊執法,才能真正兼顧道路安全與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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