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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以政院版本為主 立院遺贈稅修法「大老婆條款」過初審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7日初審通過「大老婆條款」《遺產與贈與稅法》修正草案。示意圖。 圖/AI生成,非新聞當事人、非新聞現場。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7日初審通過「大老婆條款」《遺產與贈與稅法》修正草案。示意圖。 圖/AI生成,非新聞當事人、非新聞現場。

本文共821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AI重點

  • 立院財委會初審通過遺贈稅法修正,主要採政院版本。
  • 擬制遺產改依受贈財產占比課稅,並由受贈人分別負責。
  • 同步放寬抵繳與分期規定,避免繼承人賤賣財產籌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7日初審通過「大老婆條款」《遺產與贈與稅法》修正草案,在初審時,主要條文多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擬制遺產)應依照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率計算遺產稅,並分別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這次修法主要源自於憲法法庭2024年判決,憲法法庭認為,高額稅單落在未拋棄繼承的其他特定受贈人,如私生子女或特定親屬身上,針對受贈人面臨「拿不到財產卻要繳巨額遺產稅」的不合理現象宣告違憲,要求財政部在2年內提出修法。在憲法法庭判決後,財政部先提出函釋「補洞」,朝野立委也陸續提出修法版本後,政院上月底也提出政院版本,目前共計14案待審。

現行「遺贈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免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陳姓男子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高額股票,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擬制遺產),但其妻子與子女均拋棄繼承,讓非婚生幼女獨自負擔巨額遺產稅。為此,憲法法庭2024年10月28日判決相關規定部分違憲,須於2年內修法。

立院財委會上午初審「遺贈稅法」修正草案時,經在場委員彙整各方版本後,主要以行政院版本為底,通過修正條文包括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其配偶的財產,被視為被繼承者的現存的財產,配偶受贈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也就是,未來可望增加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降低遺產稅負擔。

同時,取消實物抵繳門檻必須要30萬以上,並增訂依規定核准延(分)期繳納、逾期未繳一次發單的徵收期間重新起算及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存款繳稅的規定。

另外,現場也決議納入立委賴士葆提案,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者,不應限定其應納稅額。賴士葆指出,納稅義務人均應得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該管稽徵機關後,辦理分期繳納,」才能避免納稅義務人未能及時籌措現金納稅而必須以實際價值遠高於稽徵機關核定價值之財產,抵繳應納稅款,或需以該財產賤價出售來籌款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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