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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籲借鏡「綠色稅改」 調高碳費、調降個人所得稅

本文共871字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即時報導

台灣碳費制度上路,然而現行規範是否能有效減碳並兼顧社會公平,引發學界關注。學者指出,現行規劃存在「定價過低」與「過度依賴優惠」兩大隱憂,建議政府借鏡北歐「綠色稅改」經驗,將碳費視為統收統支的國家財政規劃,一方面向企業課徵碳費,另一方面調降個人所得稅。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2日舉行「《氣候變遷因應法》碳費徵收、減量誘因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運用制度」公聽會。

台北科技大學教授林文印表示,高排碳的排放源,優惠費率應連結到實際減碳作為;除了考量企業減碳責任,也要兼顧產業競爭力。對於排放量品質的掌握,以及未來總量管制配合的核定與交易監理,市場機制是否被寡占或操控都要注意。碳費與ETS結合,應與下一階段減碳目標緊密對應。

逢甲大學講座教授魏國彥指出,台灣碳費與歐盟碳費確實有差距,歐盟是台灣的八倍;全球平均價每噸碳費是21美元,而台灣大約是10美元。基於鼓勵企業減碳,政府實施許多打折措施,不過他希望政策再重新考慮,隨著大環境趨勢走,必須要增加碳費。

針對現行碳費規劃,台大公衛院專案助理教授尚君璽提出疑慮。首先,台灣每公噸300元的碳費定價,與已開發國家相比明顯偏低。碳費核心在於「以價制量」,但在缺乏碳排放「總量管制」之下,令人擔憂高碳排產業只需花小錢就能繼續排碳。

其次,尚君璽質疑碳費經費使用的妥適性。依現行規劃,多數碳費恐將流回企業手中,建議借鏡北歐國家的「綠色稅改」經驗,將碳費視為統收統支的國家財政規劃,一方面向企業課徵碳費,另一方面調降個人所得稅。

台大公事所助理教授李仲軒說,碳定價應屬於訴諸市場機制的「經濟誘因」工具,以《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排放量乘以費率)為核心;但現行制度卻過度依賴第29條「自主減量計畫與優惠費率」,使得原本應由市場供需決定的經濟誘因,變相走回傳統「命令控制」的老路。

李仲軒強調,真正的減碳驅力,應來自於市場機制本身的獎勵,而非僅靠優惠費率。若能回歸真正的經濟誘因模式,碳費收入將比現行預期來得高。在現行偏重「自主減量計畫」的模式下,單純調高費率,效果僅是固化現有參與廠商、防止其違約退出,無法從根本改變市場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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