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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鏈條款三讀通過 外資持股限制鬆綁助低軌衛星服務來台

本文共594字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昨(21)日三讀修正通過「星鏈條款」,即《電信管理法》第36條,鬆綁外資持股比率、董事長國籍等規定,盼引進全球最大低軌衛星商SpaceX的星鏈(Starlink)服務來台落地。

現行電信管理法第36條規定,公眾電信網路業者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間接持股不得超過60%,董事長須具本國籍。由於星鏈長期採取100%獨資模式,外界認為,外資持股限制是星鏈未能在台落地的主要障礙。

三讀條文將現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修正為可在經過主管機關審酌七事項並核准後,不受限制,市場解讀可望為台灣引進Starlink星鏈「解套」。

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審查時應綜合考量七大項目,包括: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網路整體規劃及推動、電信產業發展、電信服務市場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

NCC日前於委員會審查時回應,其為電信事業監理機關,有關此次修法,建議仍應審酌國際衛星通訊服務對於我國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服務市場整體發展、國家安全、電信詐欺防堵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並宜傾聽多方利害關係人意見後,予以綜合通盤考量。

此外,修正條文也授權主管機關另訂相關子法,明定申請程序、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作為後續審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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