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 App

udn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bell icon
notice-title img

本周重磅 公務員退休金自己存

退休金改採個人專戶+自主投資

長期複利成退休新關鍵

《經濟日報》訂戶限定專文 🔓限時解鎖

搶先看|退撫基金2041年恐見底 自主投資成解方?


不再提醒

原陸籍人士參選 陸委會:在台設籍必須滿10年

本文共417字

中央社 記者李雅雯台北16日電

陸委會今天表示,原陸籍人士在台取得身分後,必須繳回除籍證明,在台設籍時間以繳回除籍證明時間點起算,按照兩岸條例規定,在台設籍滿10年才能夠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今天下午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

梁文傑表示,原陸籍人士來台取得台灣定居身分後,會先發給台灣身分證,必須在一定時間內繳回中國大陸戶籍除籍證明;倘若沒有繳回除籍證明,相當於處於具備「雙重身分」狀態,亦即同時擁有台灣、中國大陸身分。

他說,具備雙重身分者不被允許參選。

梁文傑提到,根據兩岸條例,原陸籍人士若要在台參選公職,必須在台設籍滿10年,這個10年起算點,不是從拿到台灣身分證那一刻開始算,而是從繳回除籍證明起算,在台設籍滿10年才符合參選資格。

他強調,這個措施不是出於任何個案考量,而是回到兩岸條例要求。這麼多年累積下來,確實有大陸地區居民在台拿到台灣身分證後,沒有完成中國大陸戶籍除籍,這個部分是制度上必須處理的狀況,沒有任何政治考量。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猜你喜歡

上一篇
白海豚颱風海上警報 石門水庫不排除調節性放水
下一篇
父親節前夕 賴總統預告:18歲以下明年每月領5,000元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前往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