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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蔡晉宇/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太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納入回收廢棄物;為嚴懲非法棄置,刑期提高至最重7年,併科罰金最高1500萬元,若棄置於生態環境敏感地區,直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提前啟動債權保全,防止惡意脫產;公司負責人以及大股東負連帶責任。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重點之一,將應回收廢棄物公告範圍由一般廢棄物擴及事業廢棄物,並增定太陽光電板、風機葉片等發電設備的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未來環境部則可向光電板的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
廢棄物非法棄置層出不窮,抓到人卻輕判,讓各界氣憤難平。遏止非法棄置也是本次修法重點,增定主管機關得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掌握廢棄物流向資料,將非法棄置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至7年;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為防止環境犯罪行為人惡意脫產,本次也增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處置義務人提出非法場址處置計畫書,處置義務人、公司負責人、大股東等須負繳納代履行及應變措施必要費用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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