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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停砍年金差額補發不追溯至113年 依法執行

本文共781字

中央社 記者高華謙台北10日電

立法院去年12月三讀通過停砍公教年金相關法案,但退休金差額補發應自何時起算受關注。銓敘部表示,退撫法修法條文未指定生效日期,因此依法應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生效,沒有追溯補發113年及114年退休金差額的問題,都是依法執行,沒有擅自曲解法令。

立法院會去年12月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自民國113年起停砍公務人員年金。銓敘部近日表示,去年12月28日至今年7月31日應補發退休金差額,最遲今年8月1日補發完成。但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質疑,銓敘部擅自曲解公教人員退輔條例第37、38條內容,只同意退還修法公布後、114年12月28日以後至115年7月溢扣的退休金差額,拒絕退還113、114年共24個月溢扣的退休金差額。

銓敘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修正條文,於114年12月26日經總統令公布後,銓敘部第一時間就以115年1月2日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明確說明,退撫法修正條文自總統令公布後第3日、也就是114年12月28日生效,退休人員的退休(職)所得替代率,自法律修正生效日起,一律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定112年度標準認定,沒有追溯補發113年及114年退休金差額的問題。

銓敘部表示,由於這次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修法,條文沒有指定生效日期,也沒有同步修正第95條第3項指定施行日期,因此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應自修正條文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也就是114年12月28日生效。

銓敘部說,是依法制規範執行,並無媒體報導擅自曲解法令情形。至於外界對於退撫法修正條文生效日期有不同法律見解,銓敘部都表示尊重。

銓敘部表示,目前已退休公務人員退休(職)所得替代率重審作業,大致已辦理完竣並已交由各發放機關將重審處分及所得附表於6月底前送達退休人員,後續並據以辦理退休金發放作業,都是以法制規範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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