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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輪消費爭議政院拍板船票金額須標示、禁任意變更航程

本文共614字

聯合報 記者黃婉婷/台北即時報導

為減少郵輪消費爭議,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14日主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議時拍板通過「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包含明定郵輪公司須清楚標示船票金額、航程開始前旅客如因故不能參加得變更為第3人參加,及禁止航程任意變更等。

郵輪商品服務內容多元,且常透過不同通路銷售,過去容易產生契約相對人、服務範圍、費用項目及航程異動責任不明等消費爭議,鄭麗君今天主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8次會議」時,拍板交通部擬訂的「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請交通部依法公告新規範。

政院說明,「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適用於以台灣為主要攬客市場且在台銷售,並以台灣為母港營運的郵輪,明確定義郵輪公司與旅客為契約當事人。

其餘重點方面,政院表示,定型化契約中明定郵輪公司須清楚標示船票金額,不得變相加價,藉以讓價格與資訊透明化;航程開始前,旅客如因故不能參加,得變更由第3人參加,郵輪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的事由,致航程未依約定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的浪費,得請求賠償。

另外,定型化契約也規範禁止航程任意變更,業者除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外,不得任意變更航程,如有任意變更航程,則依所定退費及賠償機制辦理,以保障旅客權益。

鄭麗君也提醒交通部應以多元方式加強宣導相關內容,並適時辦理查核及成立處理小組處理爭議,期許透過法制化流程,能有效減少郵輪消費爭議,讓消費者購買郵輪船票更有保障、搭乘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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