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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李柏澔/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去年5月13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賦予核電廠延役或重啟的法源依據,今恰逢修法屆滿1周年。核安會今指出,核三廠再運轉計畫的程序審查目前正進行實質審查,但目前尚未接獲核二廠運轉執照換照申請以及再運轉計畫等文件。
去年「核管法」修正重點包含,核電廠運轉執照期限最長為40年,期滿後經營者得申請換發,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 20年,即機組未來總運轉壽命可延長至60年;另修法前規定必須在執照屆滿前5至15年提出申請,新法取消了此項限制,允許經營者依實際狀況調整換發時間;最後,經營者換發執照前,必須完成機組運轉安全評估,確認設施無安全顧慮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核安會已於今年4月8日完成台電提出的核三廠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案及再運轉計畫相關文件程序審查,確認送審文件完整性符合申請要件,已開始進行實質審查作業,並在4月28日於恆春舉辦「核安會審查核三廠運轉執照換發案」地方說明會。
目前核三廠再運轉計畫已進行實質審查作業,核二廠的再運轉計畫則預計今年下半年提送核安會審查。核安會今表示,目前尚未接獲核二廠運轉執照換照申請以及再運轉計畫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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