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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有2000多名兒少安置於寄養家庭、類家庭或親屬安置,勞動部今發函擴大適用對象,讓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的「爸爸、媽媽」也適用家庭照顧假,當孩子生病或就醫時刻,能好好陪伴在孩子身邊。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琦雅說明,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家庭成員的範疇,則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除家長,若非親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也視為家屬。
去年有民間團體陳情,孩子到寄養家庭、親屬安置或類家庭通常只有一段時期,若生病需照顧時,照顧者卻沒有明確法律身份可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勞動部因此邀集衛福部、專家學者、團體開會釐清疑義。
黃琦雅表示,寄養家庭、親屬安置的照顧者,以及非專業不支薪工作人員所組成的「類家庭」,依法皆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因此勞動部今發函,擴大此三類照顧者適用家庭照顧假。
黃琦雅說,寄養家庭、親屬安置與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照顧人力,如果在孩子安置期間有請家庭照顧假需求,可到勞動部官網下載「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再向地方政府社會局或其委託的民間團體用印蓋章後,就可作為向雇主提出家庭照顧者的證明。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家庭照顧假,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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