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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總前理事長、和桐集團創辦人陳武雄曾因和鑫光電內線交易案判刑2年半定讞,卻在入監前潛逃出境,直到罹癌才自行返台歸案,並保外就醫至今。陳另涉台灣優力連鎖加油站詐貸案,最高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判刑4年6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陳武雄2003年間以和桐公司法人代表,出任和鑫光電董事,得知和鑫以空殼公司假交易美化財報,被證交所發現並要求重編財報,於是提前在上述利空消息曝光前,大量出脫持股,藉此規避股價損失3573萬多元,最高法院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判處2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00萬元定讞。
檢方雖對陳武雄實施防逃管制,但他依然入監服刑前夕偷渡至中國大陸,被台北地檢署通緝;2021年,陳武雄因罹癌決定返台治療,於是主動搭機返台,立刻由移民署解送歸案。陳雖坦承當年是偷渡出境,卻對於過程和地點前後供述不一。
陳武雄涉台灣優力連鎖加油站詐貸案部分,他2010至2012年間透過自身控制的石油公司大股東間接控制優力公司,為優力公司對銀行詐欺取財,聯貸詐得39億3300萬元,未償還本金仍有7億8288萬餘元;另陳又以和桐公司子公司6000萬元資產替他人提供擔保,並財務報告隱匿此事。
新北地院一審判陳武雄4年6月徒刑,二審去年11月駁回陳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高院也認為陳犯罪所得財物達1億元以上,犯罪嫌疑重大,涉犯法定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罪名不輕,依趨吉避凶人性,陳在可能面對長期的自由刑時,有逃避可能。
高院審酌陳武雄曾在入監之際潛逃,且實際從2021年3月5日起即未在監服刑,一旦再度潛逃,後續難以處理,因此限制他住居,並至2027年11月18日止,每星期三、六晚間六點至十一點之間,在限制住居地址門牌持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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