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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蔡晉宇/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納入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明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得羈押之。
修法後,新法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包括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製作不實性影像罪、第302條之1的妨害自由罪。
此外,三讀條文也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以及第3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之罪,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等罪,納為預防性羈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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