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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署:鯉魚潭水域活動須安全、合法 籲花蓮縣府儘速訂管理自治法規

本文共537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對於花蓮縣政府指稱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縱管處)在鯉魚潭翻船溺水案後,暫停業者營業並請縣政府制訂管理自治法規沒有法源依據,縱管處9日嚴正回應,保障遊客安全、必須合法是遊憩活動的最高基本原則,在安全、合法的前提下,業者也才能穩定營運。基於目前環境條件的改變,現有業者經營小船及浮具的營業行為僅有商業登記已然不足,為加強確保遊客的遊憩安全,縱管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公布自今年3月5日起,載客小船、水上腳踏車(天鵝船)暫停在鯉魚潭的營業行為;業者在取得主管機關相關許可、檢查合格才具有營業條件。

縱管處表示,鯉魚潭位於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但載客小船及浮具等業者的商業登記、小船業者的營業登記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交通部早在99年1月8日已決議對小船經營業由各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規來規範管理。目前包括台北市、南投縣、台南市、高雄市等多個縣市政府,均已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訂定載客小船管理自治法規,配合完善船舶經營管理機制。縱管處再次請花蓮縣政府儘速訂定自治法規,讓業者可合法經營相關業務。

縱管處強調,3月5日召開研商會議時,已向業者充分說明釐清中央及地方權責,請花蓮縣政府重視遊客安全並協助業者重新取得合法經營依據,儘速訂定相關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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