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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3-3祭延長售電獎勵 業者憂適法性、不利融資

本文共994字

中央社 記者曾智怡台北26日電

離岸風電3-3期擬增加延長售電期間獎勵機制,業者指出,電業法已載明開發商有取得電業執照展延的權利,貿然當作獎勵機制,恐有適法性問題且不利融資。能源署回應,20年後風機技術持續進步,應考量海域空間如何最佳運用,後續會評估尋找平衡點。

經濟部能源署今天舉辦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3期選商說明會,與前期不同,3-3期增加獎勵機制,電業執照原售電期間為20年,若提前完工、達一定程度ESG效益、具能源韌性,得延長售電期間至多總計延長5年。

不過,與會的台灣離岸風電產業協會(TOWIA)代表指出,樂見獎勵代替罰則,但冒然把電業法中載明開發商得以取得電業執照展延的權利,當作獎勵機制,會讓開發商與投資人對投資環境健全度引起很大疑慮,尤其現在風機技術先進,在維護得當情況下,風場生命週期可到30年,若風機20年一到就必須除役,對供電、環境都沒有幫助。

TOWIA代表表示,國際風場生命週期可達30年,卻嚴格限制在20年,首當其衝是融資條件變嚴苛,與台灣追求有競爭力綠電目標背道而馳;倘若獎勵機制的副作用是提前限制電業執照的展延可能性,不管從開發業者、購電方、環境保護、供電穩定等角度來看,相信都是弊大於利。

CIP亞太區域總裁許乃文認為,「感覺獎勵不是獎勵,而是對融資可行性的扼殺」,原先電業法第14、17條即規範可以展延電業執照10年,因此是以30年做財務模型規劃,進而產生具競爭力電價,但這項新獎勵機制反而讓企業購電協議(CPPA)談判多出不確定性,畢竟CPPA簽署是取得融資關鍵,且有適法性問題,盼回歸電業法。

對此,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會後受訪表示,業者都是以30年生命週期進行財務規劃,成本折舊較佳,但考量海域空間獨占性,一處空間20、30年後,若風機技術進步,「有發電效率更好的風機為何不使用」,應確保空間能更有效運用,後續會評估如何找到平衡點。

此外,業者關注ESG在地採購投資議題,維特斯集團(Vestas)表示,此次雖釋出3.6GW,但預期可行性場址有限,最後競逐重複案場可能性高,在地採購金額又將成為決定性因素,恐有牴觸台灣政府與歐盟協議的風險。

陳崇憲說明,事實上ESG在地經濟僅10分,但也不希望大家完全不做ESG;他強調,ESG或許不是決定性項目,但這是讓台灣離岸風電和利害關係者的重要合作機會,尤其國內相關產業已有所投入,且用國外產品有運輸費用與戰爭因素等不確定性,盼透過獎勵方式鼓勵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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