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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30日通過《衛廣法》修正案三讀,修法原由,是為先前無法被NCC批准換照的中天電視台解套,因此被外界封為「中天條款」。三讀條文指出,NCC對於新聞、財經新聞頻道換照申請,應以准予換照為原則;電視台執照效期從現有的六年,改為九年。
立委羅智強提案說明,鑑於履行憲法對新聞自由之保障,以及健全我國衛星廣播電視發展與維護公眾視聽權益與多元化,現行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相關規範未盡周全,考量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註銷執照、不予換照,對我國新聞自由、民眾視聽權益與多元化之衝擊,以及將形成不可回復之損害。
根據三讀修正法案,未來執照遭註銷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且效力溯及既往,適用爭訟中案件。意即訴訟終結前,中天新聞台可繼續使用52台,因此被外界質疑是為個案中天電視台的解套修法。
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須認為電視台對國安、產業發展、公序風俗「有明顯重大不利影響」才能駁回申請,是為近一步將條件嚴格化;此外申請人的財務、技術「明顯不足」實現營運計劃才能駁回申請。
三讀條文規定,電視台執照效期從現有的六年,改為九年,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代理商之執照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九年。NCC對於新聞、財經新聞頻道換照申請,應以准予換照為原則。
三讀條文也放寬換照審查,包括符合受裁罰處分未逾六次且累計罰鍰金額未逾500萬元、未受停播節目或停播頻道之處分,主管機關不得駁回其換照申請。
三讀條文亦指,若申請人財務狀況無法正常營運,或被要求改正時,主管機關在其改正期間要發臨時執照,有效期間二年,屆期未完成者得申請延長一次,還未完成改正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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