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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經濟規模擴張並維持管制密度,公平會委員會議今天通過調高事業結合須申報的銷售金額門檻,其中,全球銷售金額的高門檻,由400億元調整為500億元;國內銷售金額高門檻,非金融機構事業由150億元調高至200億元,金融機構事業由300億元調整為400億元。另低門檻也同步調高。
此外,公平會也通過「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由20億元修正為30億元,上修對獨占事業認定門檻。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才需要向公平會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1/3。(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1/4。(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上述第三款的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公平會訂有「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但已經近十年未修。公平會表示,隨著國內經濟成長規模增加,此次調高事業結合申報之銷售金額門檻,以因應國內經濟成長及市場規模變動,降低事業申報負擔,鬆綁管制密度。
公平會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為調高事業結合申報銷售金額門檻。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一、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5百億元,且至少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30億元。
二、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非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2百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30億元者。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4百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30億元者。
公平會委員會議同時通過將「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由現行20億元調高至30億元。也就是若事業上一會計年度總銷售金額未達30億元,原則得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公平會表示,「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於公平交易法104年修法時,修正授權由主管機關視經濟發展情況變動適時調整,公平會於104年3月4日調整公告金額為20億元,至今未再調整。此次審酌此期間我國經濟成長及事業銷售金額等經濟發展情況變動後,調整為30億元。
但公平會提醒,公平交易法雖然不禁止獨占事業存在,但禁止獨占事業從事濫用市場地位,妨礙公平競爭行為,如果事業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依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3項,公平會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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