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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18年未大幅修正的「身障權法」,各界關注該法第16條有關身障者就業、居住、工作等各項調整措施的「合理調整」相關規範。朝野立委提案,要求公私立機關、學校單位等,應提供個別障礙者合理調整措施,不過,衛福部反對設罰則,討論未獲共識,條文決議保留。
「合理調整」是根據身障者具體需要,在不造成提供雇主等義務者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狀態下,適當修改與調整的措施。現行「身障權法」第16條,雖規定公共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並要求公、私立機關、 團體、學校與企業等,舉辦各類考試時,應考量身障者個人需求,兼顧考試公平原則,提供多元化協助。不過,並未針對違反此條規定者,課以相關罰則。
立委王育敏說,我國近年發生台鐵公司未提供合理調整措施,安排患有自閉症勞工擔任月台嚮導,隨後以能力不足解僱一名身障者案件,將勞動部雖訂有合理調整指引作為行政指導,但無法課以雇主強制調整的義務,也沒有罰則,類似案例勞工只能提告才能獲得保障,因此第16條條文是本次修法「重中之重」,應改善「只有指導、沒有罰則」現況。
林月琴提案,將合理調整範疇從考試擴及至教育、招考、進用、就業、醫療、居住、矯正等面向,並針對違反者訂有10至50萬罰鍰。她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近期提出建議,將拒絕提供身障者合理調整措施,視為「構成歧視」,立法時不宜再將合理調整停留在「形式上保障」,應明確要求相關單位保障身障者公平參與公共生活權利。
民眾黨團提案,擴大合理調整範疇,也要求因過度負擔而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措施的機關,要負起舉證責任。民眾黨立委陳昭姿指出,現行法規合理調整與歧視之間未明確訂定,應明確寫明「拒絕合理調整就是歧視」,若修法連合理調整都無法提供,難以回應國際審查委員對我國身障者權利落後的批評。
衛福部次長呂建德強調,立刻懲罰未落實合理調整的公私立單位,恐會「適得其反」,建議先用「軟性法」訂出合理調整指引,教育各級機關主管2年時間,後續再思考入法。衛福部社家署長周道君說,合理調整為相對新穎概念,實務上如何實際操作,需要時間協助公私立機關協助形成運作模式,建議先不增訂相關條文強制要求,並不要課以罰則。
另,現行「身障權法」要求每5年舉辦一次「身障者生活狀況調查」,調查內容包括身障者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福利等內容,包括廖偉翔、范雲等多名立委提案增加增加調查頻率,改為每3或4年調查一次,才能更即時掌握身障者需求,衛福部原認為應比照身障鑑定頻率採5年一次,經委員會討論後,決議改為4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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