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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回填農地

本文共395字

中央社 記者汪淑芬台北20日電

有媒體報導政府擬放寬營建剩餘土石方可用於農地回填,引發環保團體反對並發起連署。農業部今天澄清,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回填於農地的規定並未改變。

農業部發布新聞稿,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已明定,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的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並不因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而有不同。

農業部說,不適合種植農作物的物質,都不能回填於農業用地,避免不適合的物質與土壤混雜難以移除,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對於農地整地行為,應以挖填平衡為原則,不得以挖除原生土壤、再填入非農業種植土壤的物質方式,才有利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此外,農業部表示,營建剩餘土石方內含物質是否安全,仍有疑慮,對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農地填土土質的規定,不會改變,非屬適合種植農作物的土壤,均不得用於農地改良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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