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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合成喪屍煙彈 食藥署預告納管依托咪酯前驅物、合成卡西酮等3藥品

本文共668字

聯合報 記者林琮恩/台北即時報導

衛福部食藥署預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將可用於合成喪屍煙彈成分依托咪酯的「2-巰基依托咪酯」納入管理,列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料,另增列「苯基乙基胺戊酮」、「7-羥基帽柱木鹼」2項藥品為第三級管制藥品。食藥署指出,前述藥品無醫療用途,預告14日並公告生效後,存放這些藥物的機構、業者,應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需符合相關管制規範。

食藥署管制藥品組副組長張志旭表示,本次新增納管的3項成分,均無醫療用途,為配合法務部毒品管制,將相關品項列入管理,未來除部分科研需求外,其餘情況均不得使用,預告修正期間為1月13日至27日止,後續匯整各界意見後,經行政院核定後,將正式公告上路,屆時留存藥品的機構業者,除需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也要符合設置簿冊登載藥品進出情況等規定,並定期申報。

張志旭說,除「2-巰基依托咪酯」可用於合成新興毒品依托咪酯,「苯基乙基胺戊酮」屬合成卡西酮類物質,也會被作為新興毒品使用,為此必須嚴加管制,如欲使用管制藥品進行醫療教育研究試驗者,需事前向衛福部提出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辦理該等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須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違反管制藥品相關規定者,訂有多項罰則。張志旭表示,未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管制藥品者,可處最高30萬元罰鍰;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未確實設置簿冊者,最重也可處30萬罰鍰。未定期申報藥品使用情況,最高可罰15萬元;未經衛福部核准,就將管制藥品拿來從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可處發30萬元以上罰鍰。

食藥署預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將可用於合成喪屍煙彈成分依托咪酯的「2-巰...
食藥署預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將可用於合成喪屍煙彈成分依托咪酯的「2-巰基依托咪酯」納入管理,列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料,另增列「苯基乙基胺戊酮」、「7-羥基帽柱木鹼」2項藥品為第三級管制藥品。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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