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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採購效率、保障廠商權益並強化制度公平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月11日提出《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52條,為採購法施行以來修正幅度最大的一次。目前草案已進入預告階段,廣徵各界意見。
工程會表示,此次修法係因應長期實務運作中,採購制度出現多項被認為不合時宜或不合理的現象,亟需與時俱進加以調整,整體修法聚焦4大重點。
首先,強化採購資訊即早公開,並刪除「3家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的限制。工程會指出,隨著網路資訊高度公開與電子領標成為常態,現行規定已不符實務需求,反而導致僅有1至2家廠商可承作的案件頻頻流標,影響採購效率。經盤點WTO政府採購協定及美、英、歐盟等先進國家制度,亦無投標家數限制,因此在配套要求機關須公告年度採購計畫、招標文件事前公開閱覽等前提下,研議取消3家限制,以降低形式門檻,避免「湊家數」、「假投標」等現象。
第二項修法重點為簡化最有利標作業。工程會說明,近年常被討論的媒體宣傳採購評選案件,實務上多採「經公開評選限制性招標」,但因名列限制性招標,易被誤解為未公告採購。本次修法將刪除此模式,回歸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最有利標制度,並規定機關評選出最有利標後即可決標,免除議價程序,同時刪除須報上級機關核准的規定。
第三,為保障廠商權益並避免不公平契約,工程會擬強化政府採購契約範本的拘束力,使其「剛性化」,機關若有特殊需求須調整契約內容,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此外,增訂一定金額以上案件的估驗付款周期不得間隔過久,並明定分包商在主包商遭強制執行時,其契約價金債權具有優先受償權,以降低分包商資金壓力。
第四,針對停權制度,工程會提出重大改革。包括增訂廠商免責條款,若廠商已建立並落實合理內部監督管理機制,且未因此取得不法利益,可舉證免責,以回應業界對「一人犯錯、全體受罰」的質疑。同時,為防堵違規自然人另設公司或借殼再生,修法規定相同代表人之現有或新設廠商,均受停權效力所及;並加重累犯處罰,同一機關對同一廠商多項違失行為得累計刊登停權期間,最長可達5年。此外,若廠商已遭他機關停權,後續機關應於原停權期滿後接續刊登,以避免處罰效果被稀釋。
工程會強調,修正草案目前仍在預告徵求意見階段,至115年1月10日截止,各界如對修法內容有意見,可透過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向工程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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