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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封存管理辦法草案預告 最快115年2月發布

本文共722字

中央社 記者張雄風台北22日電

環境部今天預告碳捕捉封存管理辦法草案,明定封存核准有效期限為10年、屆滿前得申請展延;碳封存場址經環評審查通過後,須再向環境部提核准申請。最快明年2月中前發布施行。

環境部19日已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考量碳封存可能有洩漏、地質安全、地下水等環境影響,未來不分規模的碳封存開發行為都必須環評。

環境部今天進一步預告「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草案,明定封存核准申請程序、監測及管理等事項,確保封存場址安全。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長蔡玲儀告訴中央社記者,由於中油公司鐵砧山碳捕存及台電公司台中電廠碳捕存試驗計畫,先前已經行政院核定,因此免環評,但後續仍須提出封存核准申請。

蔡玲儀說,草案預告期30天,預告期滿仍有研商程序,最快明年2月中之前發布施行。

環境部說明,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CCS),為全球邁向淨零排放不可或缺的一環;依據最新全球CCS追蹤報告(Global Status of CCS 2025),全球目前營運中CCS專案有77個,並有600多個專案規劃或施工中。

此次管理辦法參考各主要國家如日本、歐盟等CCS法規與實務做法,共計30個條文,重點包含事業申請封存核准前,須先取得地質探勘同意文件,以確認場址具備封存適宜性,並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部指出,封存核准有效期限為10年,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展延;封存期間及封井後監測期間,須定期申報監測資料,設置資訊公開平台,揭露封存場址、計畫內容及監測結果;若發生異常情形,應依核准的補救措施及緊急應變計畫執行。

辦法也明定,封井後至少監測20年,且為確保事業具備足夠財力應對潛在風險及執行長期監測,事業應提具環境損害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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