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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詐條例初審通過 詐騙千萬最高關12年、罰金3億元

本文共1096字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即時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7日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大都照院版提案通過初審。其中,修正條文第43條規範,修正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及加重刑罰,新增詐騙100萬元關三年至十年、罰金最高3,000萬元;詐騙1,000萬元關五年至12年、罰金最高3億元。

本次修正草案,第30條、40條、54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院版提案條文通過;第44條新增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其中,最重要的是修正條文第43條,修正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及加重刑罰。初審條文明定,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00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第43條初審條文規範,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000萬元者,處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億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初審條文重點亦包括:

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予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利其執行業務時,得據以對客戶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修正條文第7條)

強化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進行同業或跨業間之照會及合作。(修正條文第8條)

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修正條文第9條)

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同業及跨業聯防通報機制。(修正條文第10條)

修正擴大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得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11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詐欺網站。(修正條文第42條)

修正犯詐欺犯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一第1項之第1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修正條文第44條)

修正詐欺犯罪後自首、於偵查與歷次審判中自白及協助溯源追查等相關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修正條文第46條及第47條)

增訂法院量刑時應注意詐欺犯罪行為人犯罪後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修正條文第50條)

立委張智倫提到,本次修法目的是為了填補司法實務上的漏洞,真正落實「被害人損害填補」的立法初衷。盼修法回應社會對打擊詐欺的期待,兼顧嚴懲犯罪與被害人保護。

立法院內政委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通過初審。記者歐芯萌/攝影
立法院內政委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通過初審。記者歐芯萌/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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