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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的助理費案,二審逆轉從貪汙重罪改依偽造文書罪判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不少人拿高案與台北市前議員童仲彥因助理費案被依貪汙罪判3年10月相比,質疑法官因政黨顏色而有不同見解。但高院合議庭指出,兩案法院認定的事實不同,高虹安案一、二審都認定相關助理確實都是實質從事助理工作者,但童仲彥案則是以人頭助理,兩者因此有所差別。
高虹安在立委時期的助理費案,引發各界諸多討論,尤其一、二審見解大不同,二審改判的理由中,就點出高虹安一審判決引用童仲彥案的犯罪事實,但童仲彥案是「純粹掛名的人頭助理」與高虹安案「實際聘僱助理」之事實不同;合議庭因此認為引不同事實作為有罪判決論證基礎,應屬違誤。
根據童仲彥案的判決,其中被認定是人頭助理的蔡姓男子另有其他工作,也未實際在童仲彥的議員辦公室或服務處任職,但提供名下帳戶供童仲彥辦公室使用、向北市議會領取公聘助理費,每月3萬元,但事後仍由童仲彥的另名助理領取供童所用,蔡姓男子在調查時也坦承她是單純做人頭。
高虹安的助理,則是全都有真實從事助理工作,高院比對立法院回覆提供的「立法委員薪資發放明細表」及「立法委員加班費發放明細表」將立法院編列的預算數額及立委每月報支數額相互對比,認定與高虹安立委辦公室領取的助理費高度吻合,且每位都有實際從事助理相關工作,因此不具有貪汙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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