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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氣象法 非法危害氣象設施可罰200萬元

本文共430字

中央社 記者林敬殷台北16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氣象法第21條之1條文,三讀條文明定,因過失毀壞或以其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為行政院推動「海纜七法」修法,由於過去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並未定有罰則,且因近年國內外發生多起海底基礎設施或通訊海纜遭破壞事件,為有效遏止並防範與海纜相關設施,遂有此次修法。

此次修法除增訂相關罰則外,也為因應海纜七法修法,增訂對犯罪用之工具、船舶等沒入的規定,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12月1日初審,並於今天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明定,因過失毀壞或以其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前項之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無償留供公用」、「廢棄」、「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方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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