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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電業法等 破壞海底管線電纜故意犯可處7年

本文共663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9日電

台灣周遭海纜頻遭破壞,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海纜7法」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部分條文,明定破壞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海底電力電纜等故意犯,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沒收犯案船隻。

海纜斷裂事故頻傳,今年2月台澎3號海纜發生全斷障礙,中資背景權宜輪多哥籍「宏泰58」貨船涉案。中國籍船長二審被依「電信管理法」毀壞纜線罪,處有期徒刑3年,承辦檢察官認為應修法提高刑度。

行政院9月18日修正包括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商港法與船舶法等「海纜7法」,將破壞自來水與天然氣等管線的刑責比照破壞海底電纜辦理,嚴重者可加重處罰,並增訂沒入犯案船隻、強制船舶開啟自動辨識系統。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71條之1、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自來水法第97條之1。

三讀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等設備,及擴大納入的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海底電力電纜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比照電信管理法現行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增訂,對於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都沒收及處置,杜絕不法再犯。

院會中通過一項附帶決議,為避免後續行為人主張未知悉海纜及管道相關資訊,造成故意及過失要件的認定疑慮,請內政部在「海纜7法」通過前,對外公布海纜及管道圖資,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也有利於執法及移送檢調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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