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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期二代企業家們的故事

台灣家族企業進入交棒高峰期,此次聚焦接班5年以上的成熟期二代,他們會遇到怎樣不同的試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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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舊制勞工退休權益 北市勞動局:雇主依法提撥準備金

本文共635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為確保勞工退休權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及「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除了每月為具有舊制年資之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外,並應於每年年底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總額,若發現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應於次年3月31日前補足差額,以免違法受罰。

勞動局局長王秋冬指出,自2005年7月1日新制勞退實施以來,多數勞工已改選新制,但仍有部份勞工保有舊制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勞工於新制施行前的舊制年資應予保留。因此,無論勞工是否改選新制,只要尚有舊制年資,雇主皆應依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

勞動局指出,部分事業單位雖設立退休準備金專戶,但未依規定按月提撥,或未於年度終了前估算及補足專戶差額,導致勞工退休時專戶餘額不足,無法足額給付退休金,因而引發勞資爭議。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0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按月提撥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同條例第53-1條規定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另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未補足退休準備金差額者,得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同樣得公告違規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

勞動局提醒雇主,應於每年年底前完成退休準備金估算,若不清楚如何試算所需金額,可多加利用勞動部提供之「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試算」網站,協助檢視專戶餘額是否足以給付即將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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