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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即時報導
勞動部提醒,請雇主注意,當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或第85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且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勞動部說明,勞退新制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已滿20周年。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第12條規定,雇主應發給適用勞退新制勞工的資遣費給與標準,按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勞動部指出,雇主如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勞工資遣費者,依同條例第45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強調,即使是試用期的勞工,雇主如認為不符合工作需求,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與試用期勞工提前終止契約,因終止契約事由仍然是資遣,雇主應依勞退新制資遣費的發給標準規定,給付資遣費,且必須在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
勞動部提醒雇主,切勿因小失大。為協助雇主試算資遣費,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建置資遣費試算表供各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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