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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台灣三大方案」逾半數未完成 監院要經濟部與國發基金檢討

本文共766字

聯合報 記者李成蔭/台北即時報導

經濟部力推「投資台灣三大方案」,不過據監察院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該方案雖有一定成效,但仍有逾半數投資案件未完成等缺失,有3位監委歷經1年調查後,在昨日提出調查報告,要求經濟部與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檢討。

監委賴振昌、蕭自佑、王幼玲提出調查報告並指出,經濟部已核定之投資台灣三大方案,截至113年底,投資計畫合計1619件,金額合計達2兆4556億元,具一定成效,但仍有739家廠商因疫情、俄烏戰爭等因素調整投資計畫展延,更有100家廠商終止投資。考量正值美國對等關稅挑戰,經濟部應協助廠商所面臨之困境。

三位監委表示,投資台灣三大方案融資案件中,有廠商之貸款用途與投資計畫不符,而要求承貸銀行繳回委辦手續費的案例,除應持續加強宣導廠商應依投資計畫進行外,更應強化查核專案融資案件貸款用途,並可考量與承貸銀行稽核單位建立聯繫與合作機制,以杜絕廠商貸款資金未依投資計畫進行。

此外,審計部就經濟部所掌握資料中,發現已完成投資案件有關的經濟部與國發基金內部參考資料有疑慮,卻未主動查證並更正,不利有效評估與掌握投資台灣三大方案之實際情形與成效,應該要檢討改善。

調查報告也指出,投資台灣三大方案已核定案件中,竟有少數案件申請廠商,租用未登記工廠放置設備,而經濟部未能適時掌握並輔導廠商改正,調查報告要求經濟部應研擬具體防範機制並落實執行。

調查報告提及,其他國家也積極改善投資環境並對廠商提供各項優惠措施,我國廠商並非一定要在台設廠或擴廠,因此政府研議獎勵投資措施時,應確認政策目的性,避免為求兼顧各具潛在衝突性之政策目標,反導致獎勵措施失效。

調查委員提醒,現代認為廠商享有政府資源時,應善盡利益與員工共享之企業社會責任,但政府仍應慎重行事,避免發生我國廠商因此降低在台投資意願,反不利達成政府創造就業機會與帶動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監察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監察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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