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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唐筱恬/台北即時報導
為友善電動車交通環境,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分修正條文,汽車駕駛人若占用電動車專用停車位,停車場經營業者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另外公共停車場若未依規定設置電動車格及充電設施,負責人將處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令停業30日以下。
現行「停車場法」規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備,至於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等,由主管機關訂定,但並未針對違規負責人訂有罰則。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汽車駕駛人若在公共停車場任意停放車輛,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停車場經營業者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為了解決電動車使用者充電需求,三讀條文明定,公共停車場如果無設置電動汽車位與充電設施等,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可處負責人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處30日以下的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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