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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平埔族身分法 政府3年內應修法保障其權利

本文共869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17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定義與申請原則,中央主管機關為原民會;登記期間限制為5年,必要時得再延長5年;政府應在施行後3年內修法,保障平埔原住民族政治參與、衛生醫療等權利。

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要求行政機關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在今年10月27日前完成立法或修法,訂定包含民族認定、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權利保障。行政院會5月15日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地方為縣市政府;「平埔原住民」定義是指平埔原住民族群的個人,依本法規登記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

三讀條文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定義,是指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所稱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既存於台灣同屬南島語系民族的其他台灣原住民族。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並依其民族意願,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

條文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核定,由申請人檢附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邀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審議會委員應為11人至23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額1/3;審議會的任務、組織、運作,委員遴聘、任期、迴避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讀條文明定,經核定為平埔原住民族者,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由主管機關公告5年,必要時得再延長5年;公告期間屆滿後,得由該族或個別申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充認定程序,主管機關應予以受理。

條文規定,政府應在本法施行後3年內,充分考量各平埔原住民族群及其成員的歷史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權利。

另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行政院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事務,應尊重其主體性;必要時應指派政務委員協助主管機關辦理跨部會協調事宜,並依平埔原住民族人口增長、民族意願,設置以平埔原住民族群為首長的專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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