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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上月宣布放行2家國際菸商在台販售加熱菸,其中一家菸商產品,於10月11日開始可合法販售,業者並未選在放行首日立即上架,而是在今天才正式鋪貨。有媒體報導加熱菸銷售情況,提及民眾購買意願踴躍,對此,衛福部國健署強調,如報導形式上過度強調市場反應,恐以涉嫌「變相廣告」,最高可處百萬元罰鍰。
衛福部國健署指出,根據「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或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得以「採訪、報導介紹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宣傳」進行促銷或廣告,即使報導形式上是新聞,若其內容過度強調菸品的市場反應、銷售狀況,並以正面、引人購買的方式呈現,如使用「熱銷」、「搶購一空」、「排隊秒殺」、「網友狂推」、「爆量賣出」等詞句,或揭示品牌與型號、價格、折扣、購買通路與連結、開箱評測與好評推薦等內容,均可能被認定為變相的廣告或促銷行為。
國健署強調,若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違反上述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3條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同法第34條規定,菸品製造業、菸品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違反第12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除新聞媒體外,國健署呼籲,民眾應確實遵守相關規範,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所有菸品之促銷、廣告,例如於社群張貼加熱菸開箱文、菸品相關貼文或影片,違者皆依法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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