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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署修法 重罰非法旅宿、旅行業 最高可罰200萬 即日起上路

本文共806字

聯合報 記者甘芝萁/台北即時報導

各縣市每年針對非法觀光業者開罰,但違法經營案件仍層出不窮。為加強管理、遏止亂象,交通部日前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大幅提高各類違法行為的罰鍰金額,非法旅館、旅行社或觀光遊樂業者最高罰鍰從5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並已於10月初完成法制作業,正式上路。

依修正內容,非法旅館業者過去罰鍰為10萬至50萬元,如今改依房間數計算,最高可罰至200萬元;非法民宿的罰鍰也從六6萬至30萬元提高為10萬至100萬元。若旅館業者未經核准擴大營業客房,將處5萬至25萬元罰鍰,若持續違規經營,主管機關得按次開罰。對於未領取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或旅館登記證仍繼續經營者,最高罰鍰提高至200萬元,勒令歇業後若再開業,罰金將按次加倍。至於擅自使用「觀光旅館」名稱的業者,最高罰鍰從15萬元提高至30萬元。此外,民宿經營者必須將「客房配置圖」張貼於門廳明顯位置,違者可處1萬元罰鍰。

旅行業部分,此次修法改以違規次數計算罰鍰,初次違規可罰10萬元,第二次罰50萬元,第三次罰100萬元,第四次以上則罰200萬元,並一律勒令歇業。若外國旅行業在台代表人從事營業行為,也比照無照旅行業裁罰。無照旅行業刊登廣告的罰鍰也大幅提高,從原本的3萬至30萬元提升至10萬至150萬元,若屆期不移除廣告,得按次處罰,最高達150萬元。修法同時要求,旅行社刊登廣告時,必須明確標示行程名稱、出發地點、日期、天數、費用及保險相關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

過去曾發生富國島旅客遭旅行社「丟包」事件,揭露部分業者並未依規定投保履約保險。為防止類似情形再度發生,此次修法新增罰則,旅行業若未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除可立即停止其旅遊業務外,並可處3萬至50萬元罰鍰。

觀光遊樂業的罰則同樣加重,無照經營者的最高罰鍰由5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若違規刊登廣告,罰鍰則從3萬至30萬元調升為10萬至150萬元,若未依期限移除廣告,也得按次開罰,最高同樣為150萬元。

去年農曆春節期間,年代旅遊(美加國際旅行社)辦理赴越南富國島旅行團,因旅行社積欠...
去年農曆春節期間,年代旅遊(美加國際旅行社)辦理赴越南富國島旅行團,因旅行社積欠越南當地地接旅行社團費款項,造成部分地接社不接待旅客糾紛,陸續影響數百名旅客。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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