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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聘期3個月以上 可請身心調適假

本文共490字

中央社 記者陳至中台北9日電

代理教師工會擔心代理教師因適用法條不同,被排除在「身心調適假」之外。教育部今天晚間解釋,聘期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準用」給假規定,可請3天身心調適假。

教育部10月8日修正發布的「教師請假規則」,維持每學年3天、併入事假、可以小時計算、不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能拒絕也不能有其他不利處分。請假後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由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共同補助,預計10日上路。

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發布新聞稿,擔心代理教師因適用法條不同,被排除在「身心調適假」之外。工會建議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相關辦法加入相關條文,避免各校適用混亂。

教育部回應中央社記者指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期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的給假,「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此辦法已經行政院修正發布,也有增列「身心調適假」。

教育部表示,上述辦法的「身心調適假」一樣是每年3天、併入事假計算。因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期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本月10日後,一樣可請身心調適假,課務代課鐘點費也是由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共同補助,不須由教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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