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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8日擬通過「海纜七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17日表示,未來破壞電信海纜、自來水或天然氣管線者將依法處罰,罰則比照「電信管理法」,同時新增沒入犯罪船隻等配套措施,並加強船舶與商港管理,要求船舶開啟識別系統(AIS),違者必要時將強制進港處罰。
林明昕說明,修法架構採「5+2」設計:前五法課以刑責並設置配套措施,以保護海纜及相關設施;後兩法針對船舶與港區管制,間接防止海纜受破壞。相較於其他關鍵基礎設施已有明確立法,此次將管線明確列入保護,罰則比照「電信管理法」,並依不同情況略有差異。
修法範圍包括電信管理法第72條、電業法第71條之1、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自來水法第97條之1及氣象法第21條之1;另兩法涉及船舶管制,包括商港法第15條、第65條之4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牽涉經濟部、交通部及數位發展部。
林明昕指出,依現行「電信管理法」,竊取或破壞海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至1,000萬元;若意圖危害國家或社會安定,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罰金;若致災、致死或重傷,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得科1億元以下罰金;過失犯則處6月以下、拘役或2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同罰。本次修法未調整原有刑責,而是補齊其他法條未規範之處,並比照刑法增列「沒收犯罪工具」規定。林明昕提到,今年宏泰58貨輪勾斷台澎3號海纜,陸籍船長僅判3年徒刑,屬法官裁量。
此外,修法對防範不明船隻及中共權宜輪也有規範。「船舶法」修正要求漁船及小型船舶必須開啟AIS,辨識是否為本國籍漁船;若未開啟,可要求開啟,系統故障須通報修復,拒不遵守將強制進港處罰。
「商港法」修正則加強港區管理與調度。船舶進港後完成補給或修復需按時離港,不得長期佔泊;若不配合,可命令移泊,必要時沒入船舶。林明昕強調,現行法規及行政規則已禁止特定船隻進港,缺乏補給來源者自然離港。
在執行面上,若海巡發現違規船舶,可強制進港處罰;若已離境,將透過國際合作通報提醒下一港口注意。他指出,這類問題非台灣特有,波羅的海亦面臨相似情況,顯示是國際性挑戰。此次海纜七法修法,也將立法意向整理成英文說帖,向各國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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