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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性平事件處置瑕疵 機關未善盡調查等3項較多

本文共551字

中央社 記者高華謙台北11日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今天說,近3年審議決定的性平事件,行政機關處理性騷擾常見瑕疵而被撤銷的態樣,主要有性騷擾申訴法規適用錯誤、機關未善盡調查義務等3項,將辦輔導活動協助機關正確處理。

考試院今天召開第14屆第37次會議,保訓會以「近3年審理公務人員性別平等保障事件情形」為題進行業務報告,說明112年性平三法修法後,公務人員因不服所屬行政機關或公立學校處理性騷擾事件的結果,向保訓會提起救濟案件的統計與分析。

保訓會主任委員蔡秀涓透過新聞稿表示,公務員在職場涉及性騷擾情事,依涉及對象及場域不同,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行政機關知道有性騷擾狀況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保護被害人安全。

蔡秀涓說明,近3年審議決定的性平事件,行政機關因處理性騷擾事件常見的瑕疵,而被撤銷、另為適法處分的態樣,主要有性騷擾申訴法規適用錯誤、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小組)組成或決議過程不合法,及機關未善盡調查義務等。保訓會透過辦理保障業務宣導輔導活動,協助行政機關正確處理公務人員性騷擾事件。

蔡秀涓指出,此外,配合民國112年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權勢性騷擾類型,保訓會已在高階文官培訓及法定訓練,增設相關性別主流化課程,以提升各層級公務員性別意識,強化前端預防,以利保障友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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