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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調整酬金上限踩聯合行為紅線 公平會開罰

本文共640字

中央社 記者潘姿羽台北2日電

律師公會透過會員大會決議調整酬金標準上限,踩到聯合行為紅線,公平會決議開罰,並呼籲同業公會,報酬應依據營運情況自行決定,以免觸法挨罰。

公平會今天委員會議決議,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因透過會員大會決議調整章程酬金標準上限,經公平會調查後,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處高雄律師公會新台幣20萬元罰鍰,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各處10萬元罰鍰。

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的律師法,刪除律師公會章程應訂定律師承辦事件酬金標準相關規定,修正理由也載明,公平會認定上述條文違反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禁止規定,予以刪除。

然而,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卻於109年7月至8月期間召開會員大會,決議調高章程的酬金上限。

公平會認為,律師法修正前,因有酬金標準規定,所以各律師公會原訂章程載有相關規定,但現行律師法實施後,章程有關酬金標準就喪失法律屏障,不僅應儘速刪除,更不應該開會共同決定「加碼演出」。

公平會指出,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決議調高章程的酬金上限,是以積極行為干預價格,同時基於「業必歸會」及「律師自治」原則,律師公會對會員具有相當程度拘束效果,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因此認定高雄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及宜蘭律師公會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決議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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