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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董事提前落跑沒用!投保中心可跨公司解任

本文共408字

經濟日報 記者廖珮君/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1日三讀通過「證券與期貨投資人保護法」部分修正草案,預計最快七月底、八月初上路。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修正重點是增加財報不實、非常規交易、侵占或背信等不法行為的獨立事由,投保中心可做「跨公司」解任董事。

據金管會掌握,過去證券詐欺中,光財報不實就占了四成。過去法官審理案件時,投保中心需舉證因財報不實,導致損害投資人權益的因果關係,舉證困難、訴訟效率也低。

高晶萍說,新法讓財報不實等不法行為變成「獨立事由」,只要投保中心提起解任董監事訴訟,不需舉證因果關係,法院就可做審判,提高審理與訴訟效率。

其次,過去散落在《公司法》或《證交法》對公司董監事若有不法行為時,也只能解任時任公司的董事,這次擴大到「跨公司」解任。

例如甲董事在A公司財報不實卻卸任,跑去B公司當董事,過去不能做解任訴訟,新制則認定甲董事已不適格,賦予投保中心可跨公司做解任訴訟。

依規定,只要該董事被法院判定解任,三年內禁止再擔任上市櫃、興櫃董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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