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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董監事若涉侵占背信得跨公司解任

本文共487字

中央社 記者王承中台北1日電

為提供公平、安全的交易環境,保障投資人權益,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未來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有證券詐欺、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得跨公司解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為進一步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三讀條文明定,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為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

根據金管會所提供的書面資料指出,舉例來說,如果A公司董監在B公司有財報不實等不法行為,已有不適任董監的情事,但依現行法規恐有無法解任疑慮,但修法後,因增列獨立事由,A公司董監在B公司若有財報不實等不法行為,得跨公司解任其A公司董監職務。

三讀條文也明定,已依規定提起且尚未終結的訴訟事件,也適用修正施行後規定。

另外,為擴大保護機構執行業務的經費來源,除現行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外,三讀條文明定,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的合計,一併做為保護機構經費來源,以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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