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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昨(17)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修法,強化管理第二類電信業者,希望阻絕電信詐騙案件。修法實施後一年內,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未登記者可罰10萬到100萬元。
第一類電信業者是指擁有基地台的業者,負責提供基本語音、數據等傳輸服務,比如中華電信(2412)、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等;第二類電信則因沒有自己的網路,須向一類電信業者租用網路後,再提供不同電信服務。過去第二類電信業者被認為是防詐破口。
依三讀條文規定,第二類電信業者應向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辦理電信事業登記,包括:一,提供用戶接取網路服務的IASP業者;二,批發轉售用戶號碼、經營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的MVNO業者,皆須登記為電信事業。未登記者可罰10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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