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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過渡期 立委有異見

本文共372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16)日初審《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其中針對私部門個資納管設置六年過渡期,部分立委認為過渡期應縮短,最後無法達成共識,保留黨團協商。

政院版本個資法修正草案明定公私部門發生個資洩露事故時有通報義務,同時賦予行政院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發動「行政檢查」權限。

行政院原規劃個資會成立的前六年,私部門個資監管業務將分兩軌進行,沒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先由個資會納管,但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先由經濟部、金管會等主管機關監管;之後將每兩年滾動檢討一次,逐步把私部門監管權限移轉給個資會。

經在場立委討論後,多數條文按行政院提案通過,不過對於主管機關私部門納管設置六年過渡期,民進黨立委王美惠主張將過渡條款下調至四年內、每年檢討一次,國民黨立委羅廷瑋則提案改為五年內、每二年檢討一次。朝野協商後,仍無法達成共識,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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