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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昨(11)日聯席初審《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朝野立委14版本仍具有三大分歧,最後未達共識、擇期再審。
數發部長黃彥男表示,因國際局勢瞬息萬變,AI技術變化迅速,從以前辨識型AI、生成式AI,接下來可能出現AI代理,現在制定AI基本法時機是否太早?這是值得討論的議題。
國科會主委吳誠文表示,國科會自去年將AI基本法草案送到行政院至今,並未停下腳步,持續蒐集各方意見,政院也在衡量如何兼顧產業發展創新需求及人權保護,相關法律制定必須謹慎,是相當複雜的議題。
行政院版草案至今尚未送到立法院審查,但朝野立委已提出14版本,不過意見不一,共有三大分歧,包括是否訂定罰則、監管力度區分機制、與其他法案競合時的處理方式。
首先,民眾黨團版本規定AI基本法應對民眾有實質罰則,損害個人資料、違反風險管理系統、提出技術文件、安全監測計畫及報告、記錄功能、AI系統資訊之揭露義務、未依個人資料提供通用格式之資料,或其內容有虛偽不實等情況,訂有相對應處罰。
其次在監管力道衡量方面,各版提案分別採「風險分級」或「風險分類」,並無一致。例如民進黨立委林宜瑾版本第11條,政府應依AI風險分類,透過如美國NIST AI風險管理框架所訂定之安全標準等機制;國民黨立委葛如鈞版本第18條則認為,應推動我國AI風險分級框架。
第三項差異,AI基本法草案大都朝向「基本法」方向擬定,如「文化基本法、原住民基本法」的立法原則。不過,以葛如鈞提案為例,較偏向特別法運作,他認為,AI研發無法避免與傳統法令發生法規範衝突,應優先保障新興技術與服務;如有必要,應修正其他法律。較具共識之處,主要為政策原則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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