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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修法三讀 加碼重罰黃牛最高3萬元

本文共727字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即時報導

為遏止黃牛圖利,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社維法」修法,條文明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罰鍰由現行新台幣1萬8,000元以下提高到3萬元以下。

根據三讀通過《社維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修法將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轉售圖利行為之罰鍰從1萬8千元提高至3萬元。此外,條文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各主管票券機關,2個月內針對黃牛行為再研議修法。

國民黨團提案時說明,鑑於黃牛亂象充斥各個產業,嚴重影響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依據現行規定,黃牛要有既定出售票券之事實,達到轉售圖利既遂之行為,才會被處罰。若只是意圖轉售圖利,票券尚未賣出,轉售圖利未遂時,依現行法無法處罰,爰修正相關規定將兜售階段黃牛納入取締範圍。

提案說明續指,除擴大管理藝文票券、運動票券、醫療票券、餐旅食宿票券、各式休閒及商品票券等相關社會參與活動,並增加「意圖轉售營利者」,在未遂及既遂階段皆可規範及處罰,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涉及人民生活安寧、權益保障及人身安全等民生議題,主要加重黃牛票、生活噪音、跟追案件的處罰,修法後警察機關將全力落實相關事項的執行,以達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的任務,更周延保障民眾安全與權益。

內政部回應,有關黃牛票管制及處罰部分,為抑止黃牛亂象,使社會大眾皆能公平享有消費機會的權利,將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轉售圖利行為之罰鍰從新臺幣1萬8千元提高至3萬元。

內政部提到,考量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等專法都有特別規範黃牛票防制作為,基於責有攸歸原則,仍請其他各式票券管理主管機關研議修法,從源頭管理與查辦處罰雙管齊下,有效抑制黃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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