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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是否還有轉圜餘地?卓揆:重啟機組 須先除役

行政院長卓榮泰。記者邱德祥/攝影
行政院長卓榮泰。記者邱德祥/攝影

本文共482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江睿智/台北報導

核管法修法昨(13)日完成三讀, 核電機組得延長運轉年限、最長20年。將在17日屆期停機的核三廠2號機,是否還有轉圜餘地?行政院長卓榮泰昨日表示,立院通過修法,行政院也沒有不接受的地方;但即使通過修法,核三廠也要先依法除役再重啟。

卓揆表示,依照台電估算,核三廠重啟需要三年半,就算台灣缺電,也無法靠核三廠解決。經濟部回應,核管法修正案雖賦予核電廠取得延役或重啟的法律依據,但仍需待主管機關修訂子法及相關核安檢查要求事項,台電才能進行評估。而現有運轉執照的有效期限仍為40年,因此仍需屆期停機。

卓榮泰在播客專訪中表示,即使核管法修法通過,核三廠5月18日也不能繼續運轉,必須先依法除役再重啟。而核電廠重啟需要經過安全檢查程序,台灣過去並無經驗,且還要更新設備。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修法條文與核三廠二號機應於5月17日除役一事無涉,對於已使用40年、達到使用年限的核三廠二號機,即便有延役需求,政府仍會依法進行電廠老化評估、設備檢查與更新等,台電公司也需解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再向核安會提出申請,由於修法通過後也還尚無相關細部規範,故並無相關延役評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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