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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核電機組得延長運轉年限、最長20年

本文共726字

中央社 記者林敬殷台北13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

核三廠2號機運轉執照5月17日到期後,台灣將正式邁入非核家園。不過,國民黨、民眾黨立委主張重啟核電及核電延役,並於立法院提案修「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將核電廠運轉時間由現行40年,延長至60年。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月31日初審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質疑核廢料無法處理,核電廠延役恐將產生更多核廢料,國民黨、民眾黨立委則主張放寬規定給予彈性,並不代表馬上就要進行核電延役,條文最終保留送黨團協商,並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

對於這項備受各界矚目的法案,朝野三黨都發出甲級動員,經過表決後,院會藍白以60票贊成,力壓民進黨51張反對票,通過藍白提出的修正動議提案。

三讀條文規定,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三讀條文也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針對在野黨推動核管法修法,經濟部長郭智輝上週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依照過去法令規定,核三廠2號機一定要在5月17日卸載,預計核電可以用到今年5月底,未來延役加上重新購買燃料棒等作業,至少需要16至18個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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