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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聘僱失業勞工 勞動部放寬僱用獎助請領資格

本文共497字

中央社 記者吳欣紜台北16日電

鼓勵雇主聘僱失業勞工,勞動部近期修改僱用獎助規定,考量現行僱用型態多元,若一勞工同時期受僱於不同雇主,各雇主都可依各法規分別請領僱用獎助及政府就業促進相關補助。

根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勞工到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將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勞動部為鼓勵雇主聘用失業勞工,雇主只要用不定期契約或1年以上的定期契約,僱用有僱用獎助推介卡失業勞工連續滿30日,就會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勞動部日前預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科長葉逸秋表示,原本法規限制,同一個勞工的其他雇主,若雇主在同時間領取政府的津貼補助,不能發給僱用獎助。

不過,葉逸秋說,考量現在僱用型態比較多元,同一個勞工會受僱於不同的雇主,這屬於不同的勞務關係,因此修法將限制刪除,如果一個勞工同時受僱於兩個不同對象的雇主,那各別雇主都可以分別來申請僱用獎助。

葉逸秋說,草案將預告14天,搜集各界意見後再進行相關法制程序上路。

根據統計,去年運用僱用獎助協助3478人就業,共核發補助2457家事業單位、總計新台幣2億365萬45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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