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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消防人員在災害現場的應變能力,桃園市修訂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要求公共危險物品的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凡合計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管制量以上者,須製作危害辨識卡。目前桃園市580家業者已全數完成危害辨識卡製作,並輔導業者每季需更新一次。
桃園市消防局指出,危害辨識卡應放置於場所警衛室或明顯處,萬一發生火警時,以利消防人員進入現場時快速查閱,減少因資訊不足而導致的風險,如未製作業者最高可裁罰10萬元,並按次處罰。未來,桃園市將持續強化公共危險物品管理,並透過定期查核與輔導,確保業者落實危害辨識卡的更新與應用,進一步提升全市的防災與應變效能。
桃園市消防局局長龔永信表示,危害辨識卡能讓消防人員在災害發生時,迅速掌握危險物品的名稱、存放位置及數量,從而精準規劃救災行動,確保人員安全。這項規定不僅是提升應變效率的重要措施,也落實消防法所強調的資訊權概念,保障第一線救災人員的權益與安全。
桃園市長張善政則說,現代城市治理的關鍵在於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確保各類災害能夠迅速且有效地處理,透過危害辨識卡制度讓災害應對從「反應」轉變為「預防與準備」,不僅提高消防人員的作業安全,也強化產業與城市整體的防災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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