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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4日初審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數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經濟部能源署代理署長李君禮會後受訪表示,本次修法共有四大重點,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台電公司維持現行綜合電業的經營型態,不分割。
根據2017年《電業法》修法,當時要求台電公司必須在2025年底完成廠網分離,並分拆成發電、輸配電、售電等三家公司,打造「電力自由市場」。但經濟部長郭智輝在今天報告中表示,因應國際淨零趨勢,以及因應極端氣候帶來的電力調度挑戰,電力建設需仰賴龐大資源挹注,因而台電公司維持綜合電業的組織型態,才能確保電網韌性、達成淨零轉型目標,並提高資源投入效益與供電穩定。
納管儲能及需量反應
李君禮指出,第二項修法重點是納管儲能及需量反應,將已實質參與力市場,但目前《電業法》未納入規範的新型能源納管。李君禮說,隨著儲能業蓬勃發展,以及電業自由化後需量反應交易越來越活潑,因此將現行儲能設備、台電公司執行的需量反應措施皆增納入「特定電力供應業」進行規範管理,讓業者有可依循法規,降低業者設立風險及增加投資誘因。
強化平台中立性
第三為強化電力交易平台中立性,李君禮說明,目前電業市場交易由台電公司執行,既然台電公司會繼續維持綜合電業,作為配套,其交易機制就必須要公平、公正;若未採行中立性運作措施,能源署可限期改善,否則處以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本次修法增訂電業管制機關(即能源署)得視電力市場發展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台運作模式,並要求電力交易平台須強化中立性運作等相關措施。
放寬交易限制
第四,則是放寬再生能源售電業交易限制,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定義,刪除銷售對象僅限用戶的規定,活絡綠電交易市場,增加業者經營彈性。李君禮表示,現行電業法規定的「再生能源售電業」,所購入的電力只能賣給終端用電戶,但修法後再生能源售電業所購入的電力也可以賣給其他售電業,各個售電業之間可相互調節。
另外,經委會今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能源署評估建立再生能源場域的各級數據監理機制,規劃台電場域先行試辦,後續還要推動至民營電廠,藉此掌握再生能源的發電效益。李君禮對此表示贊同,亦稱有其必要,並指出,後續會展開規劃,且應不會花太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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