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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犯霸凌性騷等重大違失 擬列考績2大過免職條件

本文共912字

中央社 記者高華謙台北23日電

銓敘部近日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增列公務人員犯職場霸凌、性騷擾、性侵害、酒駕、毒駕致死或重傷等重大違失行為,且有具體事證,納入一次記2大過專案考績免職條件。

考試院官員告訴中央社記者,先前考試院長周弘憲針對公務體系職場霸凌,就提出要全面檢討公務人員保障法與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而考績法修法是其中一個配套措施。

考試院官員說,雖然原本針對霸凌等行為就有處罰機制,不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僅以「言行不檢」等抽象概念規範,但為落實政府對於公務人員職場霸凌、性騷擾、酒駕等重大違失行為零容忍態度,因此這次更明確將這幾個行為入法,使未來適用更明確。

銓敘部近日已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函陳考試院審議,後續會送到立法院續審。

根據草案,增列公務人員犯5項重大違失行為且有具體事證,作為機關辦理一次記2大過專案考績免職條件。首先是公務人員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者。

草案指出,公務人員對他人性侵害,經有關機關或依法組成相關委員會查證屬實,即一次記2大過免職。機關如果沒有先一次記2大過,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犯罪事證已具相當確定性,機關應予一次記2大過處分。此外,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者,應撤銷一次記2大過處分。

第三,公務人員對他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含致受害人羞忿自殺),機關應一次記2大過予以免職。

第四,公務人員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機關應一次記2大過免職,由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第五,公務人員違反有關法令規定,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應以一次記2大過專案考績免職方式處理。

草案也規範「懲處權行使期間」。銓敘部指出,公務人員違失行為,經主管機關或授權所屬機關認屬一次記2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15年;屬記1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7年;屬記過或申誡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5年,並自違失行為終了日起算;行為屬不作為者,自作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但行為結果發生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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